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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山东省**械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15日,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对山东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有限公司因拒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滨区人社监询字(2014)第9号)及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滨区人社监令字(2014)第10号),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滨区人社监罚字(2014)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9月30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仍未履行,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山东省**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滨州市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滨区人社监罚字(201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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