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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临沂**护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与被告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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