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与被告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袁**与临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徐**与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莒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莒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莒南**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裁定书
郑**裁定书
徐**裁定书
黄**定书
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