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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密**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5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密淑慧行政处罚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8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王**、密**(夫妻)下达了临兰卫计费征告字(2015(02)]0006号A、B《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拟向二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8日分别对二被执行人下达了临兰卫计征决字(2015(02)]0006号A、B《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二被执行人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5055元,要求二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全额交纳,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二被执行人后,二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4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兰卫计征决字(2015(02)]0006号A、B《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王**、密淑慧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各向本院交纳人民币35055元,共计70110元。

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王**、密淑慧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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