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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资源局与曹县远**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曹县远**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曹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4月占用魏湾镇闫楼行政村土地3499平方米(折合5.25亩)建窑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曹国土资罚字(2015)0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20元/㎡的罚款,3499平方米,共计罚款6998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曹国土资罚字(2015)0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曹国土资罚字(2015)0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起诉,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罚款69980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曹国土资罚字(2015)09-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

二、限被执行人曹**料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69980元。

三、被执行人**料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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