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单县国土资源局对孙后允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单行审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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