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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护厅与三门**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护厅因三门**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不履行豫环罚(201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门**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配套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正式投入生产,河南省环保厅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给予其八万元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三门**有限公司陕县分公司主张由于三门峡市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未建成投运导致其无法验收,不影响其违法排污事实的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护厅申请强制执行豫环罚(2014)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

裁判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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