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驻马店**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