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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驻马店**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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