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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卫生局与李**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州**卫生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郑**医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李**所开办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展中医科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四条并参照《郑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李**罚款人民币3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李**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4日催告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卫生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郑**医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3000元及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3000元,合计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卫生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郑**医罚字(2015)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被执行人李**罚款3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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