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浚**管理局申请对刘**为传销行为提供账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刘**与浚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封丘县公安局诉胡保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裁定书
裴**不服被告淇县公安局作出的淇公(朝歌)行罚决字〔2014〕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鹤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王**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宋**与新乡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王**涉嫌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