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刘**为传销行为提供帮助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浚**管理局申请对刘**为传销行为提供账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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