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云诉被告浚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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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王**涉嫌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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