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鹤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与被告鹤壁市公安局九州分局、鹤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根据河南**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豫高法{2015}101号和鹤壁**民法院《鹤壁**民法院关于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鹤中法{2015}42号的通知。将行政案件进行异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鹤壁**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鹤壁**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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