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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