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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彦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吴*以与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一审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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