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吴*以与被告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吴*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一审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