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姜**与被告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鹤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根据河南**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豫高法{2015}101号和鹤壁**民法院《鹤壁**民法院关于实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规定》鹤中法{2015}42号的通知。将行政案件进行异地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鹤壁**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鹤壁**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河南**有限公司与新乡**监督局行政监督、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卫辉**有限公司与新乡**护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阳县公安局诉全赖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彦诉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封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刘**为传销行为提供帮助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与浚县交通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对王**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裴**不服被告淇县公安局作出的淇公(朝歌)行罚决字〔2014〕0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