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获嘉县**督管理局与河南宏**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获嘉县**管理局申请执行河南宏**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19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199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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