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获嘉县**管理局申请执行河南宏**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19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辉县市人民法院(2014)辉行初字199号行政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张**与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崔**与辉县市公安局冀屯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四菊与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关于原告董**不服被告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郎**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乡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