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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不服武陟县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高春莲、韩**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不服被告武陟县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高春莲、韩**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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