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武*烟草专卖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武烟处(2015)第063号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决定书合法有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武烟处(2015)第063号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买大忠与修武**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陟**卖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韩**不服武陟县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高春莲、韩**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许**与被告温县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温**建局与被执行人李**违法建设行政执行裁定书
王**与武陟**源局不服行政处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