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连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做出的济公北分(治安)行罚决字(2015)0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连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许**与被告温县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陟**卖局申请执行王**行政处罚一案 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温**建局与被执行人李**违法建设行政执行裁定书
韩**不服武陟县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高春莲、韩**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武陟**源局不服行政处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卢*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与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诉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子中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