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子中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做出的济公王分(承留)行罚决字(2015)0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子中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卢*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贾**诉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小代诉温县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与濮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