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濮阳**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濮城管罚字(2014)第018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濮城管罚字(2014)第018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濮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濮城管罚字(2014)第018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