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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红景与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潘红景因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濮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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