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潘红景因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濮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濮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贾**诉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行政行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子中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小代诉温县公安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不服被告濮阳**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河南**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与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与被告**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