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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济源市公安局王屋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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