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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