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濮**利局与濮阳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濮**利局申请执行濮阳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濮水罚决(201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水利局作出的濮水罚决(201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濮**利局作出的濮水罚决(2014)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