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济*轵分(梨*)行罚决字(2015)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不服被告濮阳**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河南**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段延标与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与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任**与被告**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公安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中原交警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张**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