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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濮阳公安局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濮县公(户)行罚决字(2014)0719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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