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作出的中原公(治)行罚决字(2015)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濮阳市公安局作出撤销中原公(治)行罚决字(2015)006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