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贾**与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不服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公安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河南华**限公司不服被告濮阳**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段延标与被告中原油田交通警察管理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清丰县公安局和清丰县公安局马村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蔡**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先广不服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程**不服濮阳县公安局公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濮阳**监督局与濮阳市**限公司行政处罚2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