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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