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因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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