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温**建局与被执行人李**违法建设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住宅楼,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温**罚字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八的罚款共计64968元。2、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法定期限内李**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住宅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的(2014)温**罚字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执行人李**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2014)温**罚字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到期不履行,则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申请费880元,由被执行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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