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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大忠与修武**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大*诉被告修武**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买大*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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