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刚诉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刚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刚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崔**与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小代诉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张**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买大忠与修武**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不服修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白**与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焦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升不服武陟县公安局、武陟**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行政处罚、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