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李**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焦作市**责任公司不服焦作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第三人赵*、赵**不服治安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小代诉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杨**与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如意诉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第三人张**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张如意诉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张**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白**与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焦作市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