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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