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责任公司不服被告焦作市马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