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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意诉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张**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如意诉被告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第三人张**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如意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如意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如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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