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武*(封)行罚决字(2014)0677号行政处罚、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以需要追究其他打架参与人责任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