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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行政处罚、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武*(封)行罚决字(2014)0677号行政处罚、被告武陟县人民政府(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张**以需要追究其他打架参与人责任为由,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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