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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升不服武陟县公安局、武陟**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升不服被告武陟县公安局、武陟**警察大队扣罚驾照积分12分、罚款200元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董*升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处罚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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