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刚诉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刚以起诉的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与行政文书名称不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刚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许小代诉温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吴**不服修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如意诉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第三人张**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张如意诉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张**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白**与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焦作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买大忠与修武**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武陟县公安局大封派出所行政处罚、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民航河南机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