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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诉沁阳**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刚诉被告沁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田*刚以起诉的行政处罚文书编号与行政文书名称不一致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刚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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