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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与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昌诉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任*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对被告濮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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