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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伟诉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伟诉临颍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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