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环罚决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渑行审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缴纳罚款347775.5元。2015年9月25日,申请**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河南大有能源股**村煤矿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
渑池**护局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渑池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渑环罚决字(2014)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