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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灵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灵宝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红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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