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李**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城综执决字(2014)第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渑行审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缴纳罚款19958元及执行费199元。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渑城综执决字(2014)第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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