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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李*强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城综执决字(2014)第20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6,3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被执行人的起诉期限发生变化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26,366元的申请,不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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