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与闫彩红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对闫彩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灵运罚(2014)130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灵运罚(2014)130026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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