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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