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交通运输局对张**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灵运罚(2014)13002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灵宝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灵运罚(2014)130027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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