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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撤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仓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已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原告牛*仓缴纳诉讼费用。原告牛*仓接到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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