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已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原告杨**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张**接到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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