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分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商工商睢处字(2015)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前述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本院认为,前述决定合法适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商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商工商睢处字(2015)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